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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怎么离开上海(宠物怎么从上海回东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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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以关键词宠物怎么离开上海为核心展开讲解,通过阅读本文你将充分了解关于宠物怎么从上海回东北、宠物怎么从上海带到苏州、广州宠物怎么上飞机、宠物怎么到国外、上海宠物怎么安排、宠物去外地怎么办的相关问题。文章目录

  1. 宠物怎么从上海回东北
  2. 宠物怎么从上海带到苏州
  3. 广州宠物怎么上飞机
  4. 宠物怎么到国外
  5. 上海宠物怎么安排
  6. 宠物去外地怎么办

宠物怎么从上海回东北

宠物要从老家带去上海,最好的办法就是自己开车,这样既保证了自己家宠物的安全,也能够在路途比较长的时候,利用休息站让宠物下来走一走,完成大小便。这样让我们的宠物能安全带到上海。

宠物怎么离开上海(宠物怎么从上海回东北)

其次也可以进行托运的办法,这个托运就必须寻找比较可靠的托运公司为宠物买上保险。

宠物怎么从上海带到苏州

宠物快递其实是按重量来收费的和运输的距离,重量越重的话,他收费就会越高,然后距离越远的话就会收费越高,其实,跟如何快递有关系,如果用飞机运的话,价格更高,如果用客车运的话,价格就会低一些,但是一般宠物的话都是按飞机运的,一般情况是,25元一斤

广州宠物怎么上飞机

1

预订舱位

按照中国民航的相关规定,目前,只有家庭饲养的猫、狗等宠物可以乘坐客机,而野生动物和形体怪异或易于伤人的动物(如蛇)等则不行,处于怀孕期的小动物也不行。

2

给宠物办证

宠物要上飞机,须有检疫合格证明。在洛阳,这一证明由动物卫生监督所开具。

3

托运登机

登机前,主人需要给宠物准备一只专用的航空托运箱,一般情况下宠物商店都可以买到,有些航空公司也提供箱子租赁业务。

宠物怎么到国外

正好最近带自家宠物回国,来答一下。

建议回国前45天就开始办理,这样时间比较充裕。

以猫为例:

国内最好是能飞广州,落地可以免隔离,如果飞其他城市,提前确定好对应隔离时间。

航空公司里俄航是可以带进客舱的,买票后联系航空公司预定仓位;国内航空公司只能行李托运,买票前确认你的航班是否是有氧仓,确认可以带宠物之后买票再联系下告知有宠物。

关于宠物需要办理的:

如果你的宠物有宠物护照,之前有吃过驱虫药,一年内有打过疫苗,并且护照上有对应疫苗信息的话,需要去国家宠物医院植入芯片(费用约1600卢布),然后飞机起飞前五天内去国家宠物医院做检查领取证明即可。

如果没有证明,也没有打过疫苗,那么需要1.先去国家宠物医院植入芯片(费用约1600卢布),顺便买宠物护照(约50卢布);2需要预约最近的宠物医院:服用驱虫药(着急的话,植入芯片后当天即可服用驱虫药,约180卢布),服用10-12天后,再次去宠物医院打疫苗(疫苗需要离境前30天以上一年以内打好);3.飞机起飞前五天内去国家宠物医院做检查领取证明

然后起飞当天需要去机场兽医站换取正式出境证 ветеринарный сертификат,然后去值机那边继续托运宠物即可。(建议早去办理)

补充:芯片和证明必须去国家宠物医院(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ая станция по борьбе с болезнями животных),莫斯科有好几个,可以网上搜索离你最近的。最好工作日去,双休人特别多。

驱虫药和疫苗都可以预约离家最近的私人宠物诊所,这样不用排队省时间。

关于宠物箱,具体看你走哪家航班,可以上官网查询对应宠物信息,里面有详细介绍对宠物箱的要求,以及运输宠物协议等。

如果你的宠物是狗的话,大致流程都是一样的,可以电话咨询一下国家宠物医院(最好是工作日打,医生比较有时间接)。

目前能想到的就是这些,祝顺利带回去。

上海宠物怎么安排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2月23日经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5月15日起施行。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条例》,加强本市养犬治安管理工作,结合本市实际,特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主要工作职责

  (一)治安总队

  1、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开展养犬治安管理工作。

  2、设立本市犬类收容所,负责全市犬只的收容、认领和领养工作。

  3、负责养犬管理信息系统的升级以及日常运行、维护和数据交换工作。

  4、负责市残联所属导盲犬的《养犬登记证》申请办理和年检工作。

  5、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养犬治安管理宣传工作。

  6、其他与养犬治安管理工作有关的工作。

  (二)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

  1、负责牵头组织、协调、督促本区(县)养犬治安管理工作。

  2、在辖区内开展养犬治安管理宣传工作。

  3、对违法养犬行为的处罚。

  4、负责辖区扰民犬、伤人犬、流浪犬和走失犬的收容工作。

  5、指导属地派出所做好犬类管理费的征收工作。

  6、负责伤人犬的送交检验工作。

  7、受理、处置辖区市民关于违法养犬行为的举报信息。

  8、其他与养犬治安管理工作有关的工作。

  (三)属地派出所

  1、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内养犬登记、年检、违法养犬行为的处罚以及《养犬登记证》的申领、犬牌的发放工作。

  2、在辖区内开展养犬治安管理宣传工作。

  3、对违法养犬行为的处罚。

  4、负责辖区扰民犬、伤人犬、流浪犬和走失犬的收容工作。

  5、负责养犬管理信息的录入、注销和变更工作。

  6、受理、处置辖区市民关于违法养犬行为的举报信息。

  7、其他与养犬治安管理工作有关的工作。

  二、养犬登记和年检

  (一)养犬登记申请条件

  申请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场所。

  单位因工作需要申请饲养犬只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

  2、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

  3、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4、单位所在地在办公楼、居民小区以外。

  (二)养犬登记申请材料

  1、个人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个人身份证明(境外人员须提供护照等相关身份证明);

  (2)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

  (3)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2、单位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具体地址及方位图;

  (2)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4)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的身份证明;

  (5)单位饲养犬只的场所证明及平面图;

  (6)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三)养犬登记办理程序

  需要申领《养犬登记证》的个人或者单位,应当向属地派出所提交《上海市养犬登记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一)。受理的民警当场审核,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属地派出所自收到养犬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申请养犬的个人或者单位递交申请材料后,需交纳年度犬类管理费。属地派出所须开具收费凭证,并出具领证回执。

  (四)变更、注销和补证

  1、变更。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对犬只因变更饲养人或者饲养地址需要对《养犬登记证》信息进行变更的,属本辖区内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办证派出所申请办理;属跨区(县)变更的,向实际饲养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期间《养犬登记证》在有效期内的不再重复交纳犬类管理费。

  2、注销。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持《养犬登记证》到原办证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1)饲养的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至属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犬只失踪的,养犬人应当至属地派出所先行登记,自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后方可办理注销手续。

  (2)放弃饲养犬只的,应当自送交他人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

  对上述情形逾期不办理注销手续的,以及对犬只免疫有效期已满,养犬个人或者单位未将犬只送至兽医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原办证派出所予以注销《养犬登记证》。

  3、补证。《养犬登记证》、犬牌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可以到原发证派出所申请补发,补办所需费用自理。

  (五)年度审验

  本市《养犬登记证》实行年检制度。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应当在《养犬登记证》有效期前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派出所办理年检。年检时须提供犬只有效免疫证明,并交纳年度犬类管理费。逾期不办理年检的,按照《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罚。

  饲养导盲犬的登记和年检工作,由市局治安总队负责实施。

  (六)证件制作

  《养犬登记证》、犬牌由市局治安总队统一委托制作,各公安分(县)局按需领取(所需费用由各公安分(县)局列入年度预算)。

  三、犬只收容、认领和领养

  本市黄浦、卢湾、静安、徐汇、长宁、普陀、闸北、虹口、杨浦、宝山、闵行、浦东(原南汇地区除外)被收容的犬只,应当自收容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送至上海市犬类收容所,其他区(县)犬类收容工作应当协调辖区(县)畜牧兽医部门,指定一家有资质犬类养殖场,作为犬类收容点,并按照《条例》规定认真做好犬类的收容、认领和领养工作。

  (一)收容。犬类收容所对群众或者属地派出所送来的犬只依法予以收容的,应当出具《收容犬只清单》交送犬个人或者单位,并按照《条例》规定予以认领和领养。

  收容的犬只自被收容之日起三十日内无人领养的,视为无主犬只,由犬类收容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

  (二)认领。经依法登记的走失犬只,犬类收容所应当自犬只被收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养犬人认领。养犬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凭个人身份证明、《养犬登记证》到指定的犬类收容所认领,经核查无误后予以领回,并交纳犬只在收容期间所发生的费用。费用按日计算。逾期无正当理由不认领的,视作遗弃养犬,按照《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由公安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养犬登记证》。该养犬人五年内不得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

  (三)领养。流浪犬只、养犬人送交的犬只、因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收容的犬只或者超过期限无人认领的犬只,经兽医主管部门指定机构检疫合格的,可以由符合《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个人或者单位领养。

  被确认领养的犬只未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的,按照《条例》第十条规定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植入电子标识。需要领养犬只的个人或者单位,所提供的材料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在犬类收容所办理领养手续,并到实际饲养地派出所办理养犬登记,交纳年度犬类管理费。

  四、犬类管理费征收和使用

  (一)“犬类管理费”的收取、存放等事项,由各公安分(县)局后勤保障部门按各区(县)财政部门的规定要求执行。

  (二)对绝育犬只减半收费犬类管理费的,需由养犬个人或者单位提出申请,并出具由市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具有动物诊疗许可资质的宠物诊所(或宠物医院)出具的相关绝育手术证明。

  (三)“犬类管理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由各公安分(县)局后保部门于当年11月底前报市局后勤保障部门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五、养犬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属地派出所应当依法对辖区内违反养犬管理行为进行教育和处罚。对跨区(县)的违法养犬案件,可报市局治安总队协商解决。

  (二)公安部门在日常治安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条例》规定的养犬行为,可按照《条例》规定对养犬个人或者单位作出警告、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容犬只等处罚。

  (三)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根据《条例》规定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的,适用当场处罚。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的养犬人或者单位;不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四)《条例》规定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包含五百元)罚款处罚,可由属地派出所批准作出;五百元以上(不包含五百元)罚款、吊销《养犬登记证》处罚以及收容犬只须报经公安分(县)局批准作出。

  (五)公安部门对未办理养犬登记和年检的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应当责令七日内限期改正,并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见附件二,共三联)告知该养犬个人或者单位。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以相应罚款,并责令三日内限期改正,逾期仍拒不改正的,收容犬只。

  (六)公安部门决定收容犬只的,应当制作《收容犬只决定书》(见附件三,共两联)和《收容犬只清单》(见附件四)送达养犬个人或者单位。

  (七)对养犬个人或者单位作出吊销《养犬登记证》的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二)》,告知养犬个人或者单位有权申请听证程序,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的,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视听证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八)对伪造、变造、涂改、转让、买卖与养犬和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相关的证件、证明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九)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因养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相互推诿的;

  2、不按规定或者故意拖延登记的;

  3、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接群众举报,不依法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六.需要说明的几点问题

  (一)对《条例》规定的“城市化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划分与界定,由各公安分(县)局依照《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予以划定后,报市局治安总队备案。划分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对《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个人在城市化地区内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条。”中的“户”,是以“房”为单位进行认定,即“一套房限养一条犬”。农村地区不受该规定的数量限制。

  (三)对《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为大型犬只戴嘴套”中“大型犬”是指犬身高度超过35cm以上(含35cm)的犬只。

  (四)各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和属地派出所,应当按照《条例》明确规定的公安机关承担的职责,及时做好违法养犬举报的处置。遇上门处理养犬违法行为的,属地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应向养犬人出示《工作证》,对养犬人不配合的,属地公安机关可以商请居(村)委会、社区物业协助处理。对拒不配合的,由属地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出具《检查证》后,上门处理。对拒绝、阻碍执法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发现养犬个人或者单位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取得《养犬登记证》,经核实,由原办证派出所予以撤销养犬登记,注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并责令养犬个人或者单位限期将犬只送交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其他个人、单位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

  (六)市局治安总队应当定期将养犬信息反馈各公安分(县)局,属地派出所应当及时向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住宅区业主委员会通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向辖区养犬户宣传文明规范养犬,并根据辖区有关养犬公约,引导、督促辖区养犬人规范养犬。发现养犬违法行为应当宣传教育,并配合公安机关上门执法。

  (七)本市鼓励与养犬相关的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制定行业规范,开展宣传教育,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开展犬只的收容、领养等养犬管理活动。接受公安机关监督。

  (八)执行本实施意见所需《上海市养犬登记申请审批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养犬专用)》、《收容犬只决定书》、《收容犬只清单》,由市公安局统一印制。

  执行本实施意见所需《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告知书(二)》、《当场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等其他法律文书,适用市局相关公安行政法律文书。

  (九)属地派出所应当在治安管理窗口提供养犬登记申请菜单,并在辖区内公布养犬治安管理工作热线。

  (十)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本市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实现犬只的狂犬病免疫接种与养犬登记、年检在同一场所办理”的规定,各公安分(县)局可以结合辖区实际,协调本区(县)兽医主管部门落实指定的动物防疫点,开展《养犬登记证》办理、年检和防疫、免疫工作,相关工作要求参照本意见“养犬登记和年检”规定实施。

  七、本实施意见自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五日起施行。市局以前下发的有关养犬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内容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宠物去外地怎么办

1、找汽车师傅(仅限近距离城市),近距离的城市之间如果有城市班车,而且整个路途时间不超过半天,可以将宠物放于小笼子、宠物外出便携包中,与汽车师傅谈妥,将宠物放于汽车上,一般收费只需要十几至几十元。


2、空运(成本较高,适用于有机场的城市),可到机场找人托运。首先打航空公司的电话问问有没有有氧舱,你就说明你是要随机托运宠物,然后在起飞前48小时(海航原来是这样规定的,具体你早点电话咨询清楚)给宠物订舱。其次,就是要办检疫证明。带上宠物的狂犬疫苗接种证明到在当地县级以上的防疫检疫站开检疫证明,以及笼具消毒证明,有些航空公司还要求非疫区证明。这些花个几十块就办好了。消毒证明上的日期记得写起飞当天的。一般空运的价格在几百元左右。


3、找专业的宠物快递公司(比较方便),有些快递公司是有专门的宠物运输业务的,在运输途中会有专人照料宠物的吃住,但价格也相应的比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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